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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西安公司起名字,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相关隐患和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8-13 作者:admin 点击数:0

给西安公司起名字,注册公司资本认缴制相关隐患和对策研究


摘要:在商事制度改革中,有一项便是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它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指工商登记机关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登记注册资本只根据申请人的申报金额,对于商事主体而言,申请设立登记时也不需要再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商事制度改革的提出,意味着《公司法》也进行了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以后引发的问题及如何解决问题进行了分析。


新《公司法》,主要是对股东出资制度的修改,2014年,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司法》给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进行“松绑”,实行完全的认缴制,这符合我国鼓励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实国情。但新《公司法》的出台较为仓促,制度设计存在些许不合理,对传统《公司法》一些理念有所冲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围绕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而引起的对公司资本真实性的担心和争议成为热点问题之一。


一直以来,资本都被看作公司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按照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认缴出资,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股东的出资义务便随之产生。股东但凡有“认而未缴”行为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行为,不仅他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公司和债权人也会有相当不好的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股东虚假出资,虚构出资的欺诈行为屡见不鲜,例如: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取消后,从理论上看,“一元钱”可以办公司,甚至“一分钱”也可以,股东就会认为办公司不需要钱,可以“空手套白狼”。出资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便为“皮包公司”的出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还有些股东在新公司法取消出资期限为2至5年的限制之后,自主约定出资期限100年,这种恶意出资对相关市场环境的优化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还有些股东存在这样一个思想误区,即注册资金数额越大,对公司发展越有利,故在公司明明没有相应出资实力的情况下,申报与公司实力远不相符的注册资本金额,这显然不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由此可见,在企业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所以股东必须履行义务,必须出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取消资本最-低限额,取消验资程序,工商登记进行形式审查,实行先照后证之后,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限等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凸显。没有完美无瑕的制度,股东出资认缴制度在方便公司设立,给投资松绑的同时,也埋下了股东违约违法出资或者不出资行为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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